
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
行人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
行人闯入不仅违法
更是将自己置于极高风险之中
2018年,江苏一名女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两小时后横穿车道,被车辆撞击身亡。家属除了向司机索赔,还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。这起案件,法院是如何判的?
简要案情
2018年5月31日傍晚,周某英在宁常镇溧高高速应急车道行走。约两小时后,周某明驾驶小型越野车行至该路段时,因观察疏忽撞到正在横穿车道的周某英,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交警认定:周某英负主要责任,周某明负次要责任。事故车辆已在太保财险南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。
2018年8月2日,章某娣、章某香将周某明、太保财险南京公司诉至法院,溧水区人民法院认定章某娣、章某香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934482.63元,由太保财险南京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40213.43元。
章某娣、章某香以宁常镇溧高高速公路公司为被告,向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:判令宁常镇溧高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9134.60元(死亡赔偿金872440元、丧葬费36342元、处理丧葬事宜费用500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,合计963782元,由宁常镇溧高高速公路公司赔偿30%)。
经查,涉案事发路段,有多处安全隔离网损坏;路边设有行人、非机动车等禁入警示牌。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提交的日常巡查记录表显示,涉案路段在案发日的日常巡查于当日15时27分结束,安全隔离栅打开。
一审判决
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:
1.行人上高速属违法行为,周某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;
2.其死亡原因与隔离网破损、监控损坏无必然因果关系;
3.高速公司已采取隔离网、绿化带、警示牌等措施,尽到警示义务。
判决驳回原告诉求。
上诉
一审判决作出后,章某娣、章某香不服,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原告上诉称:高速公司长期存在隔离网破损、栅栏被打开、监控损坏等问题,未及时巡查修复,导致周某英能进入高速且长时间未被发现,应承担责任。巡查记录也存在造假嫌疑。
被告辩称:行人进入高速属自身重大过错,原告无证据证明周某英是通过破损隔离网进入;隔离网经常被人为破坏,即便修复也难避免再次损坏;巡查记录真实。
二审判决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:
高速公路属高度危险区域,行人不得进入。周某英作为成年人违规进入并横穿车道,是事故主因,应自负90%责任;其家属在老人出行上也有一定过错。(当事人是二级残疾人员)
高速公司虽有日常巡查,但未及时修复隔离网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行人,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履行不充分,对事故负10%责任。
因原告已在另一案中获赔440213.43元,本案仅能就剩余损失494269.2元主张赔偿,高速公司应赔偿10%,即49426.92元。
最终,二审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高速公司赔偿49426.92元。

行人上高速
危险重重
不要图一时方便
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!
1
危害个人生命安全

2
危害高速行车安全

3
危害公共交通秩序

请广大行人
尤其是高速公路沿线附近村镇的群众
遵守交通规则
安全有序出行!
编辑:小卢

- 最新
- 最热
只看作者